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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common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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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A2

本計畫結合農業部相關資源,可提供專案農貸之資源協助,通過本計畫之受輔導企業為「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貸款對象之一,受輔導企業可持本計畫之核定公文向當地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或其他貸款經辦機構申貸。

A3

可以,但需在申請時附註有得到其他貸款補助,我們只要確認兩筆錢不會投資到同一項目即可。

A4

本計畫不是貸款性質,因此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品,但是申請人財務狀況必須良好,無相關欠稅或財務不良情事。

A5

本計畫要求申請人在成為受輔導企業後,應於計畫執行第2年起及結案後連續2年(共計3年),每年應依企業核定計畫書中規劃之回饋方案進行實質社區回饋,並接受農委會查核 (如111年度開始執行計畫,於112~114年期間進行回饋)。總回饋金額折合為實際獲得補助款金額之5%,並分為3年執行。

回饋期間應每年取得相關證明,如收據發票、感謝狀等,並應於期間內接受農委會查核。若受輔導企業在完成回饋方案前,如有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經營之情事,應另訂合理之回饋方案,經農委會核定後始得辦理。

本計畫強調受輔導企業的營運模式要能夠整合在地或鄰近農村區域的產業,扮演農村產業火車頭的角色,整合更多小農,穩定社區居民所得,活絡地方經濟。

A6

本計畫以農產業為優先,也就是申請企業的營運模式與項目必須與農村社區中農業的生產、製造、加工與行銷等緊密相關,能夠整合在地或鄰近農村區域的產業,如僅為單純的代銷、代工或盤商角色,非屬本計畫鼓勵與輔導之方向。

A7

本計畫以企業組織為輔導主體,而非社區發展協會,因此,同一社區範圍內如已有通過之受輔導企業,沒有限定同一社區內之其他企業不得申請本計畫,仍由審議小組審查,綜合考量產業類別、營運模式、能量與受輔導對象合宜性。

A8

是的。企業化輔導的目的就是希望農村社區產業有專業專責經營之營利組織來帶領,因此申請人必須是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A9

本計畫並非強制要求社區發展協會轉型企業化組織,而是期望有志經營產業者依產業需求,主動成立合適的企業組織來帶領農村社區產業發展。未來每年水土保持局都會委託專業單位成立諮詢窗口,如果有公司、合作社設立的相關問題,均歡迎洽詢。

A10

農村社區企業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已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但特殊情況,經水土保持局同意後亦可申請。

A11

本計畫鼓勵與審查的重點是經營項目要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或者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考量專業分工與農村地區土地使用管制,多數業者係將經加工委託專業製造廠或另將加工廠設置於符合土地法規之地區,並不在本計畫資格條件之限制內。

A12

本計畫核心精神,是以農村社區或其鄰近農村區域為範疇,鼓勵與輔導農村企業整合、發展社區在地產業,因此企業或營運團隊成員設籍之條件是資格形式要件,計畫審查上除了檢視是否符合資格規定,更重要的是確認申請內容是否呼應本計畫核心精神。

補助與輔導內容

A1

本計畫補助款可用於購買直接生產、營運相關機械設備,但不可用於購買土地、交通工具、建造或修繕設施、工廠費用。

A2

本計畫補助款可用於商品包裝設計與行銷,但僅含設計費用,包裝的印製不得列入本計畫預算中,應為自行支出費用。
另本計畫補助辦理產品研發、商業識別設計、產品包裝設計、社群推廣項目,須納入執行單位統籌管理,經主辦單位與輔導單位同意過後,始得執行

A3

本計畫除補助資金外,亦會結合企業管理、財務、生產管理或行銷等領域專家針對審核通過之受輔導企業提供諮詢輔導之協助。

A4

申請補助之設備必須為新品,不得購置中古機具,且固定式設備設置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之農地或建地,並應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建物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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