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農村社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 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 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
- 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註1)。
- 農村社區企業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農村社區內。
註1:農村社區:確認是否設籍於農村社區。
註2:農村社區企業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農委會核准者,不受上開第(三)、(四)點之限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 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 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
- 農社企曾經本要點輔導且計畫結束未滿一年者。